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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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灵山县厚玺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1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3 申请人***与申请人广西灵山县厚玺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灵山县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经灵山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区永丽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