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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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江都区吴桥镇荣帅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都区吴桥镇荣帅建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江都区吴桥镇荣帅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江都区吴桥镇荣帅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