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金25800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罚息及滞纳金从2017年4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径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