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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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424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计246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