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