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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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品欧激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品欧激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800元、逾期利息580元,合计4138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品欧激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中山市品欧激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负担848元(该部分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山市品欧激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品欧激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