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借款300000元,利息53200元,合同期内的罚息39.53元,合计353239.53(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 二、被告***、***、***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