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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5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商业服务中心3号楼1层。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甘肃省广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裕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和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某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1楼、4楼、5楼、6楼。负责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裕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负担及事故车辆购买保险情况,对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责任予以划分。本案中,涉案车辆×××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保险,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该保险合同的适用及赔偿规则与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有所不同,本案应严格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及涉案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的赔付范围予以判处,对×××号车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保险的赔偿责任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李虓晖审判员王梅芳审判员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杨颖书记员华文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