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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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余市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腾龙郡2栋1单元1702号房屋。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