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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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融资款130432元及违约金7826元,共计13825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春根 人民陪审员 席卫星 人民陪审员 闵丽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