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