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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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乐康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淮北乐康工贸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砂石料采购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双倍返还淮北乐康工贸有限公司定金20万元; 三、驳回淮北乐康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