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
上海鼎炘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宏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借款本金14950000元,并支付2020年6月10日之前下欠利息4160502.18元,本息共计19110502.18元;

二、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14.355%标准计算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支付2020年6月11日之后利息,随本付清;

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有权对抵押的、产权在被告平凉市宏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平凉世博伟业家居建材广场的、抵押登记号分别是甘(2017)平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706号5套面积821.52㎡、第0010735号3套面积122.77㎡、第0010736号1套面积306.21㎡、第0010738号2套面积88.61㎡、第0010739号2套面积84.90㎡、第0010740号2套面积349.54㎡、第0010741号3套面积127.59㎡、第0010743号3套面积128.10㎡、第0010744号4套面积266.16㎡、第0010745号4套面积446.32㎡、第0010747号4套面积170.80㎡、第0010748号6套面积282.71㎡、第0010749号10套面积863.56㎡、第0010750号12套面积923.50㎡、第0010751号6套面积274.73㎡,共计67套建筑面积5257.02㎡的商品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律师代理费12758.50元;

五、上海鼎炘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在上述第三项抵押物变现受偿后剩余未受清偿的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在上述第三项抵押物变现受偿后剩余未受清偿的本金及利息,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63元,由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8
发布日期 2021-10-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