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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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广元货运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无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给付41088.54元,向***给付12000元,向紫金公司给付102755.6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负担606元,永安无锡支公司负担504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504元由永安无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第三人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负担(紫金公司同意该公司垫付的诉讼费505元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