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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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6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名车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志刚、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吉2406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649.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名车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志刚、孙秀梅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29649.7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1845元,共计131494.7元)。 被执行人延边名车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志刚、孙秀梅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06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