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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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34.32元,减半收取2,117.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