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编号为字(90)第××号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项下位于桐庐县××街道××村××组的房屋,原告***享有89/225份额,被告***享有119/225份额,***享有17/225份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8-17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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