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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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230号之一原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风樯路145号现代广场2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94357924P。诉讼代表人:王爱华,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严欢欢,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被告:***,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平、钟海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长王燕芬人民陪审员卢海峰人民陪审员祝燕芬二○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周佳媛书记员夏铭伟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