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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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田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 福建大田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大田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给福建大田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元及利息120957.4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合计120967.41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大田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79元,由福建省大田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