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菲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菲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其微信公众号“FirstFitness菲斯特”(微信号:×××)推文中所使用的原告***的涉案照片删除; 二、被告福建菲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FirstFitness菲斯特”(微信号:×××)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该致歉声明的内容须通过本院审查,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低于10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福建菲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福建菲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菲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福建菲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