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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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惠信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农民工工资1342991元及代扣执行款365020元,共计1708011元。 二、驳回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60元,由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由被告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