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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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086号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2WBM2Y(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朝阳、张惠娟,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310945990A(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五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刚楠、谭芳,该公司职工。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鞠洪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李玲书记员梁增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青海国涵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洪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玲

书记员

梁增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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