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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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8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本金在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20000元本金在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40000元本金在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140000元本金在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180000元本金在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178000元本金在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168000元本金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158000元本金在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33元;被告***负担2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