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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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负担683元,原告***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