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肖传国医院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市第二医院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市第一医院 三明市司法鉴定协会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266220.18元(1064880.72元×25%=266220.18元),扣减***已实际支付***224617.7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1602.46元。 二、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08元,由***负担5577元,由***负担16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