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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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3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桂0107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3-23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