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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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东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9641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负担2464元,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