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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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2民初27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家,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79280602H。 法定代表人:黄楚卿。 原告***与被告福建彩龙光电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施志彬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国志 书记员林泽斌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