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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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754.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84754.3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偿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00元,申请费1020.00元,共计2153.00元,由原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5.00元,由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8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