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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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19038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4540.06元(以上利息、复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3月9日,自2021年3月10日起利息、复息、罚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逾期未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1-7-2房屋(建筑面积159.38平方米)以及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4号231房屋(建筑面积153.44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缴纳16184元,应予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