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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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8民初2975号 原告: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平和县小溪镇旧楼村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63351912M。 法定代表人:朱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葳路42号泷澄大厦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洪文聪,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子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洋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