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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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无锡帕特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登尹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1631号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登尹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无锡帕特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召兵。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登尹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帕特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晓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周庄荣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