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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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弘恒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弘恒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114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弘恒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