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补偿款3500元,并从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牧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