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给付原告以下费用:

1、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00元(50.00元×20天)。

2、停工留薪期工资34288.10元(4697.00元×7.3个月)。

以上合计35288.1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20.00元,还需支付32768.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无烟煤矿一井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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