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给付原告以下费用: 1、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00元(50.00元×20天)。 2、停工留薪期工资34288.10元(4697.00元×7.3个月)。 以上合计35288.1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20.00元,还需支付32768.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无烟煤矿一井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