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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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 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借款本金49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855111.51元;2019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以49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有权对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的设备(以玉动押2016-620981000041号动产抵押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对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玉国用(2012)字第XXXX号玉门市黄闸湾镇玉黄公路东侧(一期)16907.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57元,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长城支行负担691元,玉门市亿海矿业有限公司、玉门市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神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德弘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弘景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萍缘堂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