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豪克眼镜有限公司 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豪克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货款188,509.17元; 二、被告江苏豪克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8,509.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承担657元,剩余2,035元由被告江苏豪克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