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481执1255号

钟鸣、韦泽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鸣与被执行人韦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韦泽伟应向申请执行人钟鸣偿还借款本金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元为基数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4月12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负担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人钟鸣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

经查,被执行人韦泽伟在本院另有9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在(2021)桂0481执1112号案划拨被执行人韦泽伟的款项8979.85元。经分配,本案分配得款650元,在收取执行费50元后,其余600元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韦泽伟基于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48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9-8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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