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天美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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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天美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流分公司代偿款37145.93元;

二、被告***、***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广西天美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流分公司(违约金计算:以11428.34元为基数,按2019年11月的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6.6%,从2019年11月29日起计至2020年7月30日;以22865.91元为计算,按2020年7月的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7月31日起计至2021年4月6日;以37145.93元为基数,按2020年3月的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4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天美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原告已预交384元),由被告***、***负担460元,原告广西天美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流分公司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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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5-18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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