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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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饲料款346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32.87元,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交纳其余未履行债务39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3554.87元。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101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101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裁判日期 | 2021-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