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柏林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35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柏林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基,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北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朝娜,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柏林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830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河北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柏林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1988元。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被告河北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给付348965元,剩余96988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北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寄回执显示退回,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日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8日等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委托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据石家庄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河北省石家庄高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送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暂未收到反馈。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河北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得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9698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陈夕龙、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夕龙、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笑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