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瑞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中宇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900万元;

二、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钱款1,9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93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中铁中宇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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