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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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08.84元、利息2308.95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7日);并给付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70元,合计421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60元,由被告***负担3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