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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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复息(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款为987973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款,以原告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贷管理系统的数据及人工核算数据为准。);

三、被告***、***向原告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本判决的二、三项给付总金额不超过本金3000000元的年利率的24%(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

四、被告辽宁衣品仓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衣品仓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北街45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04元,由被告***、***、辽宁衣品仓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维华

审 判 员  曹丽阳

人民陪审员  郭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琦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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