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65万元内优先受偿(第二顺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4元(原告已预交9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4)。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