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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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50881.93元、利息2964.45元、本金罚息、利息复利4792.12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9.36%计算,本金罚息、利息复利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