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22日贷款本金102089.37元,利息14028.78元、月度管理费7480元,以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月度管理费(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79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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