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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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34064.9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7%上浮50%计付,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4元、财产保全费1357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804元、财产保全费1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