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0522民初310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 负责人:宋春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新,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到2021年7月7日,被告***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信用卡(卡号:42×××27)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1619.82元,信用卡(卡号:62×××69)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63928.69元,共计75548.51元;被告于2021年7月24日前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30000元,于2021年8月24日前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23000元,于2021年9月24日前将信用卡剩余欠款归还完毕(具体数额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显示的实际金额为准); 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7-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