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截止到2021年3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551.21元、利息8582.78元、违约金2302.73元,共计36436.72元以及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92元,减半收取为355.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